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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
作者:付余来源:《人民论坛》2018年第23期
【摘要】网络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网络暴力,通过舆论等方式给受害者带来较大的精神压力,并影响到其现实生活,有必要对其进行刑法规制。当前我国的刑法对有关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还存在覆盖的网络暴力行为不全面、入罪标准不合理、规定不明确等问题,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
【关键词】网络暴力刑法规制信息安全【中图分类号】D669【文献标识码】A
当前,网络暴力主要可以分为人肉搜索和网络语言暴力两类。为了应对愈发严重的网络暴力问题,我国将人肉搜索写入刑法,之后我国又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进一步规制网络暴力。而实质上,这些法律条文对于解决网络暴力问题发挥的效用有限。
一种行为应当受到刑法规制,主要是指其中存在严重侵害法律的部分,因此并非所有的网络暴力行为都会受到刑法规制,只有那些严重违背社会秩序和价值规则的网络暴力行为才会被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互联网上公开他人隐私,对他人进行舆论攻击,严重侵害当事人的人格权或是诋毁商誉,破坏他人生活,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诱发疾病甚至是自杀的,或者其他严重损失的,属于严重违背社会秩序和价值规则,应当受到刑法规制;二是在互联网上捏造或传播谣言,扰乱互联网秩序、破坏国家公信力、引发社会恐慌,并带来严重后果的,应受到刑法规制。
某种行为动用刑法规制的一个前提是伦理道德、其他法律手段等不足以规制此种行为对法益的侵犯。当前,我国的网络暴力行为难以用其他手段进行规制和制裁,因此有必要以刑罚处理。首先,道德伦理规范很难约束网络暴力行为。网络的虚拟性削弱了伦理道德的约束力,而且很多网络暴力行为的实施者正是通过捏造受害者的不道德行为进行煽动,利用道德舆论侵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让道德规范在网络上更加难以辨别是非。其次,民事手段不足以威慑网络暴力行为。在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需要负民事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是我国网络暴力行为规制的一大进步,但同时这一法律规定也存在一定漏洞,即不论网络暴力行为是造成他人隐私泄露还是导致当事人自杀等严重行为,只要进行相应的赔偿即可。最后,当前我国出台的有关网络暴力行为的相关行政法,因缺乏严厉的制裁手段,在实践中对网络暴力行为的遏制难以发挥作用。
随着网络暴力行为愈演愈烈,我国逐步在刑法修订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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