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日期:20060907
建住房200620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加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建设部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八月十九日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确保其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结合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廉租住房档案是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在实施住房保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电子两种档案。第三条廉租住房档案真实记录廉租住房政策落实情况,反映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状况,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基础。第四条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纸质档案中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等分别按有关规定管理,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执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要求。第五条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负责对本地区内的廉租住房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内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第六条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其职责是:一执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政策法规及业务技术规范。二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利用、销毁等,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f三维护档案信息,提供档案利用。第七条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行同时布置、检查、验收。第八条廉租住房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一申请材料。包括廉租住房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二审核材料。包括廉租住房审核表,工作人员入户核查记录,公示内容及反馈记录,群众举报、来访记录等。三实施保障材料。包括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通知单,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租金补贴变更、停发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合同或实物配租合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