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5号
发布时间:20090716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加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我部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建设部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确保其完整、
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
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结合城镇廉租住房
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租住房档案是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在实施住房保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
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电子两种档案。
第三条
廉租住房档案真实记录廉租住房政策落实情况,反映廉
租住房保障家庭状况,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基础。
f第四条
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纸质档案中的文
书档案、会计档案等分别按有关规定管理,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执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要求。第五条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负责对本
地区内的廉租住房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内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第六条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
人员,其职责是:(一)执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政策法规及业务技术规范。(二)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利用、销毁等,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三)维护档案信息,提供档案利用。第七条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行
同时布置、检查、验收。第八条廉租住房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
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一)申请材料。包括廉租住房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二)审核材料。包括廉租住房审核表,工作人员入户核查记录,公示内容及反馈记录,群众举报、来访记录等。(三)实施保障材料。包括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通知单,实物
f配租入住通知书,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租金补贴变更、停发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