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证人不出庭是普遍的现象。但是,由于现行法同时还规定了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即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不能证明主张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如此一来,如若当事人一方的证人未出庭作证,并导致其所主张的相应的案件事实未得到证明,则法院就会认定为其举证不能,相应
f的主张就得不到采信,甚至因此而承担败诉的后果。显然,当事人在已经找到能够证明案情的证人的情况下,却因为证人不肯出庭而是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并因此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当事人来说,显然是不公正的。
因此,证人不出庭作证,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待证事实,和法官要判断的事实都是消极的影响。那么在规定证人出庭义务情形下,如何解决证人不出庭问题。
三、证人出庭难问题的防范措施(一)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制度1、在证人费用的承担上,应按具体情况或由当事人承担或由国家承担。民事诉讼作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方式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对抗式诉讼也已成为民事诉讼的基本机构。在这种情况下,证人是当事人的证人,是为了帮助当事人摆脱证明责任或实现反证等原因而出庭的,那么证人出庭的费用以及相应的损失就应该由当事人承担。另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下依职权收集证据的情形。而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多是为了程序事项或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此时这些证人的费用应该由国家负担。2、在证人费用数额上,应只限于证人因出庭而遭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用等因出庭作证而直接减少的收入。对于间接损失部分不应列入补偿范围,以避免给当事人带来过多的经济负担。对于给予证人一定报酬的做法,我们也是反对
f的。因为证人作为案件事实的知情人,出庭作证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如在支付其直接损失之外又付给其报酬,与诉讼行为的性质不相符合,也容易成为当事人贿买证人的一种渠道,是不利于设置这一制度的初衷。
3、关于支付方式。我们认为,由国家负担的部分,可以由法院从专项费用中支出。由当事人支付的部分,可由当事人与证人协商确定支付方式。并将协商情况以书面形式交人民法院备案,以作为法院监督当事人是否履行支付义务的依据。
(二)完善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措施保障证人的人身权利是保证证人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自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及时惩罚犯罪的重要条件。”证人到家后受到的侵害和到家前受到的侵害一样都是严重干涉司法的行为”。③在国外尤其英美法系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