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f【发布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日期】20100223【生效日期】2010022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珠海市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已经七届1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钟世坚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作出如下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二,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不得超过五百万元,其他招标不得超过一百万元。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的土石方工程,投标保证金数额最高可以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五,且不受上述五百万元最高数额的限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至少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限三十日。
sevralgoup
mbthwi±cyxfzP23dqFG
f《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现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附件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市交通、水利、电力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