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
市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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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程交易中心进行。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及诚实信用原则,反对恶意低价竞争。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概算、预算、招标投标、建设过程当中的重大变化、竣工验收、结算支付等情况,在相关工作发生或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通过政府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中标人以及招标人、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按照各自责任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方式及范围
第七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
第八条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列入国家、广东省计划的大中型或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单项承包合同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
(二)单项服务合同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
(三)单项合同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
各区(含经济功能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招标的范围按照以上合同金额的50执行,各镇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招标的范围按照以上合同金额的20执行,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除外;多级政府共同投资的,按照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认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指定的强制审查、检验、测绘等服务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以及列入国家、广东省计划的大中型或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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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条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下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