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很大差距,影响了审批改革的成效。
为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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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整合、优化、建立以建设项目审批为核心的《行政审批法》法规体系,完善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建设
将审批中涉及的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建设、环保、消防、人防、林业、水利、防灾减灾等各领域、各专业,应实现“多规合一”。目前,审批事项内的各环节和流程“无法可依”问题突出,这是制约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重要因素,也是并联审批中难以统一的阻碍。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是一项系统工程,但目前相关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各领域、各部门内部使用的规范文件中,或含糊或缺失,未有效集中、明确和统一。使得各审批机构及其内部各执已见,“依法打架”,根源是缺少《行政审批法》相关制度体系的建立。同时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决策等方面机制不完善,审批过程监督中社会、公众参与度差,未有建立对联合审批监督体制,也影响着改革的进程和效果。而《行政许可法》在实践中不能覆盖行政审批的行为过程,存在着盲区。审批机构未将审批环节、审批条件、审批要求、审批内容和审批标准的各个环节,通过科学的听证、论证等决策方式公示到社会,出现审批标准随意及相关解释矛盾等不规范行为。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是改革缺少顶层设计,中央改革方案预见性不足,实践经验少,相应法律法规修改滞后。近几年来,国家在简政放权后,缺少相关制度措施。在我国,法规、标准、规划的制定,是从上向下贯彻,而改革又要求自下而上,相互矛盾。基层缺少法规支撑,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依据,审批部门之间壁垒严重,社会积怨,政府部门之间在审批中缺少自信和互信。
2、进一步评估、审查、规范、清理各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和审批申报要件内容与数量
在调研中发现,审批机关违规要求的审批要件和数量问题极其突出,没有相关规范制约和清理。应坚持“能放则放,能减则减,能转则转”的原则,坚决把该“放”的彻底放开、该“减”的彻底减掉、该“清”的彻底清除,应继续将一些审批前置条件、审批申报要件,清理一批,下放到社会机构一批,编入专业咨询服务机构报告相关格式文本中。目前各地政府对审批部门的审批条件、审批要件和数量均为审批机构自定,没有进行规范管理,虽然一些审批机构公布了审批前置条件,但多以范本范文形式简单介绍,缺少明确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认定依据。仅一个审批机构内部要求的申报审批要件达到十几项,以至整个审批体系达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