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3〕10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湖南省建立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实施细则》等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一、考核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引导教师认真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二)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严格按照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力求全面客观评价教师职业道德素养。(三)坚持过程性评价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将教师的日常行为纳入师德监督体系,在年度考核时进行综合考查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二、考核对象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民办学校教师参照执行。三、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六个方面,具体内容详见《耒阳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评价标准》(附件1)。(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7089分)、基本合格(606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20。(三)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查实,师德考核“一票否决”,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5、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7、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8、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9、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10、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的。四、考核方式和程序一考核方式师德师风考核在市教育局领导下,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