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四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条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中小学校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
f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五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后,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
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印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中小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中小学校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五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
f记录并妥善保管。第五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
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学校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中小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六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学校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