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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四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
f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1、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2、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3、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中小学校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4、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f第四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中小学校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审批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方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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