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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
f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第五章评价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第五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第六十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第六十一条中小学校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中小学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学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第六十二条县教育局将会同财政部门对中小学校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并督促中小学校进行整改。县教育局对中小学校进行内部审计时,应调查了解中小学校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有效性,揭示相关内部控制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中小学校
f进行整改。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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