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09年3月28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硬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
籽油和早籼稻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5。
白糖、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
约价值的6。
第五条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
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
三个期间依次管理。
第六条一般月份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
准。具体见下表:
双边持仓量N万
手
N≤70
70N≤9090N≤100N100
交易保证金标准
品种
白糖、PTA
6%
8%
10%
12%
双边持仓量N万手
交易保证金标准品种
硬麦、菜籽油
N≤405%
40N≤5050N≤60
7%
10%
N6012%
双边持仓量N万手
交易保证金标准品种强麦、一号棉、早籼稻
N≤305%
30N≤4040N≤50
7%
10%
N5012%
fN表示某一月份期货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万手。
第七条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的不同,分别适用
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具体见下表:
品种
交割月前一个月上旬中旬下旬
强麦、硬麦、一号棉、菜籽油、白糖、PTA、早籼8
15
25
稻
第八条交割月份所有品种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均为30%。
第九条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
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
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条某交易日闭市时,某期货合约持仓量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要求
的,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在结算时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
保证金。
第十一条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
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
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二条某期货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