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对近年来本市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总体评价: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以规章为制定依据的多;制定机关依职权制定的多;规范性文件内容多涉及社会领域和城建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仍有瑕疵;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情况总体良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主体不适格;内容违法或存在明显不适当的情形;形式方面的问题
●改进建议:进一步从思想观念上提高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的认识;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规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授权;建立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和实施情况的评估机制;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f课题组组长:李平课题组成员:何泽岗栗春坤课题执笔人:何泽岗栗春坤
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可以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称之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为规范性文件)。近年来,随着国内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的开展,对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虽已起步,但与实务方面的需求相比,对规范性文件自身特质方面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务上对这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并从法理和实证角度进行分析,期望通过研究,加深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方面相关法律问题的把握和理解,对实务工作提供一定帮助。
一、规范性文件概述(一)规范性文件的称谓和定义1、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不同称谓在规范性文件的称谓上历来比较混杂。学理上有时称为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也有一些学者使用行政规定或行政规范来指代11。在不同版本的高等院校行政法学教材里其表述也五花
f八门。有的称“行政规范”22,有的称“行政规则”33还有的称“行政规范性文件”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颁布,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颁布,以下简称《组织法》)称为“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颁布,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称“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颁布,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