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颁布,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称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颁布,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称为“规定”,《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颁布)称为“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从以上法律规范的表述来看,大体上对规范性文件的称谓有3种表述,即决定和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定。从时间上来看,这3种表述并不是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渐统一,而是相互交错,这反映出国内对规范性文件的研究或者规范还处于起步阶段,对最基本的称谓还没有统一的表述。
近年来,随着部分省市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工作的展开,各地基本认同规范性文件这一称谓,并在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
f中逐渐统一。国务院于2004年3月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称为“规范性文件”。本文也相应采用这一称谓。
2、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理论界在使用“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一概念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是指所有的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狭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而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可以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55。实践中各地在各自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中对规范性文件也做了界定。如,《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定义为:除行政法规、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又如,《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将规范性文件定义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社会管理的文件。再如,《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定义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f规范性文件概念界定的不统一使各地、各部门对其范围的把握标准也很难一致这就直接影响到公文制发机关对文件性质的认定及公布内容的遴选也就必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