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诉讼权利。
(三)辩论原则与辩护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不同。第一,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而辩护原则是建立在诉权与辩护权分离的基础上,公诉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前者代表国家行驶追诉权,后者则是出于被审判的地位。第二,辩论原则的内容广泛,当事人可就各种问题进行辩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只能就自己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第三,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诉;而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始终处于受审地位,不能对公诉人提起反诉。小结: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法庭辩论更是整个诉讼过程中最针锋相对的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直接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一番唇枪舌战。双方通过举证,质证,反驳,能让案件变的清晰明了。
二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之比较
我国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法国等)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又称辩论主义,指的是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经过辩论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制度或基本原则。(一)辩论主义的起源辩论主义起源于德国普通法时期,经过长期的补充和完善,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关于辩论主义的内容,根据德国学者卡尔海因兹舒瓦伯德解释,包含如下意思:“只有当事者才能够把争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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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法院是否有必要对此作出决定,同时当事者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者双方都未提到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5】(二)我国的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主义的主要区别(1)诉讼模式不同。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是依附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主导的诉讼体制。“要求国家对于在民事诉讼中关于案件真实的探求不予干预,只有当事人主张了的事实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法官不能依职权认知,只有当事人申请的证据才能进行调查,禁止法院自身对案件进行探知和解明。”【6】我国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法院应当对诉讼中的事实和证据负责,法官应当依职权查明作为裁判的基础事实和依职权收集证据。(2)对裁判的形成和法官的行为具有的约束力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主义对裁判的形成和法官的行为具有约束力,要求裁判必须以当事人辩论过的事实,资料为基础,必须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