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结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一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二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f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120号等规定执行。二、创业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