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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220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进行备案时,除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通知》(京地税企〔2009〕50号)规定的报送资料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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