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安监规〔2008〕169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安全监管局:现将《安徽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安徽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保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煤矿除外,下同)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适用本办法。地方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是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指由生产经营
f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目录为准;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第五条省安全监管局对全省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实施安全标志管理。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f(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必第八条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并在取得安全标志证书30日内,向省安全监管局登记备案。生产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向当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第九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其产品经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售。企业对其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应第十条生产企业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