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全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切实履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法,促进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规范、科学、有序地开展,现将重大危险源登记、检测、评估、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与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的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目前,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1)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2)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3)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4)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具体重大危险源的等级认定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3.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全面负责。
4.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具体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核销。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f6.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
7.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8.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3年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