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开发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签定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项目及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内容,以及逐项量化指标;3、管理区域的公共服务费及其他收费的测算资料;4、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暂定为:
2005年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指导价标准(建筑面积,下同)
收费等级五级
收费标准050元/月平方米
f四三
级级
040元/月平方米一等035元/月平方米二等030元/月平方米
二
级
一等025元/月平方米二等020元/月平方米
一
级
015元/月平方米
以上基准指导价为最高标准,物业管理企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可在不超过规定的幅度内上浮20%,下浮不限。浮动后的实际价格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房屋产权不注明建筑面积的各类附房(如车库、阁楼等)不计入公共服务范围。
第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审批以住宅小区为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
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性质(超过一年以上)的押金、保证金等。
第十四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调整,需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确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各小区应按规定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卫、通信、有线电视等单
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收取上述费用的,双方应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f第十六条
业主或使用人应在装修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物业管理企
业可向产权人收取装修保证金,市区标准为1000元户,住户装修完毕,经查无违反装修协议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如数退还装修保证金。如有损坏,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报告有关有权部门评估认定,予以赔偿。物业管理单位在新房住户办理入住手续或重新装潢时收取装潢垃圾清运处理费。市区标准为: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每户收取250元;100平方米以上(楼中楼计算面积)每户收取300元;非住宅按2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对小区内车辆实施统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