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公共服务费成本或者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支出的
构成因素为:(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f(八)经业主同意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和其它费用;(九)合理利润;(十)法定税费。其中,合理利润: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8%;物业维修费用在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未设立维修基金的物业由产权人按房屋建筑面积均摊。
第七条
新建的小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收取不超过一年的前期
物业服务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利用公建配套用房、附属设施等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将收益的30%补充进入物业管理管理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第八条
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
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建帐,公开、合理、按实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或产生的,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带有电梯一楼的住户,其电梯、水泵运行费按规定标准优惠20%交纳。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
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开发建设单位应采取有
f效措施,确保先期入住业主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十条
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开发
建设单位根据《扬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实行招标的,招标结束后由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将中标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不以招标方式落实物业管理企业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备案或审批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价格主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