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对车辆停放明确专人负责,
收取停车服务费,市区收费标准为:(一)室外停车服务费标准1、自行车6元/辆月2、电动自车8元/辆月3、摩托车、人力三轮车10元/辆月4、边三轮摩托车20元/辆月
5、小三卡车40元/辆月6、各类小轿车60元/辆月7、大客车、货车180元/辆月
(二)室内车库必须配有专人看管、进出口有专人值守、按规定设有消防栓等设备。室内车位、车库停车服务费标准为:1、自行车10元/辆月
f2、电动自行车
12元/辆月
3、摩托车、人力三轮车16元/辆月4、边三轮摩托车30元/辆月5、小三卡车50元/辆月
6、各类小轿车160元/辆月7、大客车、货车480元/辆月产权属于业主所有的车位,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收取;独立车库不得收费。机动车辆在室内临时停放,收费标准为每次3元。(每次为12小时,不足12小时按12小时计费)。(三)机动车辆小区内室外临时停车1小时不得收费,超过1小时的其停车服务费标准(摩托车、电瓶车、助力车除外)为:1、各类轿车、小型汽车每次2元;2、客车每次3元;3、货车25吨以下每次3元,25吨以上每次6元;4、小区内临时停放过夜车辆按上述标准加收50%;执行公务的党、政、军、警、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不得收费;有关单位不得在机动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大门时收取临时停车费。(四)因停车服务成本上升,确需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必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
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公布,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f设施租赁、其它经营性收益和公共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价格和房管部门监督。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条
为使小区物业管理的正常进行,开发建设单位除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外,还必须提供每平方米10元的物业托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