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采取补充、修改与撤回的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同时在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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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装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补充、修改的内容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为开标地点。
第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招标方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开标过程记录存档备查,开标过程可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抽取,由项目业主的授权代表开标前,可在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在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专家应遵守《河南省综合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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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相关规定,按照关于评标专家的责任、义务以及回避情况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评标专家的工作。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情节严重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资料验证和评分的结果,需要相应的投标单位书面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分宜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本细则附件二)。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编制评标报告(详见本细则附件四)。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保留意见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阐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按照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入围单位。第二十一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依照中标候选人排名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