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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章投标
第十条凡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均可参加满足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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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标文件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投标活动。根据《河南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4〕31号,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需办理进豫单项业务登记或分支机构登记。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人,均可按招标公告、邀请函的要求,申请参加或拒绝参加投标;
(二)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自身技术力量、经营状况和市场信息,自行确定投标方案,并在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投标报价;
(三)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必须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依据招标人委托履行职责,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投标人不得给予招标人、监督方等相关利害人员回扣、压价竞争;(二)与招标人或招标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影响招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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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或相关咨询业务开展的,应回避;(三)不得接受招标人提出的违法委托和要求,不得在投标
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投标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第十二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资格审查资料;(五)项目负责人及拟投入本项目造价咨询人员一览表;(六)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主要业绩等;(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八)招标人要求出具的其它资料;(九)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第十三条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投标人可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规定的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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