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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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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新招标。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后三十日
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有关规定签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宜采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因招标人原因而终止招标,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酌情赔偿损失。投标人在开标后自行退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并应当酌情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第五章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按照“具体监督、属地管理”的处理原则,向属地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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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五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主管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情节严重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附件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市场规律,不得压低价格,恶性竞争。如有低于成本恶意竞价,扰乱造价咨询行业的行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定期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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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件:1.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招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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