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并向招标人推荐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九)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十)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十二)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同步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须知;(二)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三)评标标准;(四)合同条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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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投标文件格式;招标文件应参照本实施细则附件一《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定。招标文件工本费一般不超过300元人民币。评标应采用综合评分办法进行,评标标准应参照本实施细则附件二《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分标准》。第七条招标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招标方式;(二)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划分工程建设项目标段,确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和评标、定标办法;(三)按照招标投标程序,组织招标活动;(四)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中标人;(五)发出中标通知书。第八条招标人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二)招标公告应当提供真实、准确无误的项目信息,并根据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造价咨询服务周期;(三)招标人有义务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咨询费估算价的2,且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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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总金额不宜超过1万元人民币;(五)招标人不得以压低造价咨询服务费、增加工作量、缩
短咨询服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六)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服务范围与中标人依法签订咨询服
务合同,实际服务范围应与招标文件招标范围一致,不可过分增加或扩大范围
(七)如果是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对于需要增加服务范围或延长服务周期的,应另外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在合同中明确增加相应费用的计算方式。如果延长服务周期,推荐采用按照原投标报价除以工期后,按比例增加延长工期的相关费用;
(八)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使用的工作软件品牌等方面做出要求以排斥潜在投标人;
(九)招标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要求依法开展招标工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