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餐饮核查表
附件1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现场核查表及核查结果判定标准
单位名称:
地
址:
核查日期:
核查项目:□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类□不含裱花糕点□含裱花糕点)
□自制饮品类□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
核查结果:□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现场核查表及判定标准(通用要求)
项目选址
内容
编号
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1上,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核查项目的重
要性
符合
结果判定不符合不适用(合
理缺项)
f食品餐饮核查表
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2
有相应的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设施设备。加工经营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3
4
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0m2150m2(不含60m2,含150m2)的,其食品处理区面
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5。150m2500m2(不含150m2,含500m2)的,
其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6。500m23000m2(不含500m2,
含3000m2)的,其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7。3000m2以5
上的,其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8。场所设置、布局、分如门店仅有简单处理过程的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其食品处理区面积与
隔和面积
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8。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如门店仅有简单处理过程的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可适当减少)。
6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7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各类水池、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8
通过视频技术、透明展示、厨房开放活动和阳光公示等方式,公开厨房环境、加工过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贮存状态等餐饮重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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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地面应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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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易清洁。
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
排水沟有排水坡度,易于排水和清洁。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