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3801摘要诉讼和解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一种便利高效的诉讼制度。基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和解制度的规定相当粗略,在当前构建完善的诉讼和解制度,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关键词诉讼和解完善一、诉讼和解概述诉讼和解,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主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的行为①。诉讼和解建立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之上,强调意思自治,充分体现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并且诉讼成本低廉,是一种理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诉讼和解相对于诉讼程序而言,具有成本低、迅速和便利之特点。特别是在法院的诉讼积压、程序迟延、费用高昂的情况下,诉讼和解可以相对迅速、低廉和简便地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以较低的成本平息纠纷。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的关键阶段,诉讼和解制度于当前具有重要的价值。首先,诉讼和解体现了现代诉讼理念与和谐社会的本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反映。其次,诉讼和解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再次,诉讼和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我国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
f二、我国诉讼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在法律框架层面存在着较大问题,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涉及诉讼和解的只有一条粗略规定,严重被虚化。具体说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存在以下问题:1.对和解协议的效力规定不合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和解是否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没有规定。实践中,和解协议不能作为执行的法律依据,一旦对方当事人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就不得不再次陷入讼累,这事实上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2.缺乏对诉讼和解的补救措施实践中,有的案件当事人企图借“和解一撤诉”的途径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与法律原则严重相悖,理应撤销否定其效力。但法律没有对和解进行事后监督的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上述情形,依靠何种途径进行补救,民事诉讼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3.没有规定法官在诉讼和解中的作用这使法官是否可以提议和解并主持诉讼和解程序处于未知状态。而在事实上,法官在诉讼和解制度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应当予以明确。三、我国诉讼和解制度的立法完善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其发展离不开所根植的政治文化背景,更离不开内在理念,不能盲目地仿效、移植,否则只会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