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
摘要民事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
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
纷所进行的活动。诉讼调解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以调解的方式
结案,在诉讼中进行了调解活动,但因各种原因,没有形成调解协
议,在这种情况下,仍应当认为人民法院进行了调解。因为诉讼调
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人民法院进行该活
动,依据是其审判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审判
上的意义,具有司法的性质。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民事诉讼调
解以其固有的灵活性及高效率,在解决民事纠纷中仍将具有十分重
要的价值,仍将是与审判并立的另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而使法院民
事诉讼调解制度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顺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现
行法院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思考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一、把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纳入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整体框
架中
首先,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两种方式,调解与判决均
是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民事审判制度应是一个有着合理
的内在结构、和谐统一的制度体系。经过改革与完善,调解制度同
经过庭审做出判决的制度不应有任何相互抵触的地方。其次,在我
国运行了几十年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受制于诉讼结构,调解中法
f院与当事人的关系,反映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经济主体的关系,国家干预色彩浓厚;而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结构、社会关系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而由于我国采取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因而诉权与审判权两者关系是不协调的,表现为审判权过于扩张,而诉权不充分并且缺乏保障。具体到调解领域,如果审判权凌驾于诉权之上,势必损害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形成合意。因此,有必要从调整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入手,摆正当事人与法院在合意解决争议过程中的位置。必须要改变当前法院在调解中的主导地位,法院只是为当事人间达成协议提供条件和保障,决定权在当事人,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调解。
二、根据合意解决纠纷机制的特点及规律确定调解原则我国现行的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确立的三项原则中正如前文所论述的,唯有自愿原则是适当的,而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与合法原则的规定是不恰当的,其根本原因是其未反映合意解决纠纷的本质特征及客观要求,相反却与这种诉讼机制不相协调甚至矛盾。确立调解原则,关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