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提高间接费用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来源单位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可以开支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和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第三条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第四条与外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间接费用应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经费预算中予以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第五条学校是间接费用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考核分配、规范支出的原则,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第六条间接费用的预算编制间接费用预算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在上限范围内足额编报。第七条间接费用的入账、分配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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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一)间接费用的入账1学校收到间接费用后,一次性办理入账手续。2我校作为子课题单位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应按子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核定并办理入账;若课题组有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供课题经费总预算及分配方案,经确认后按课题组分配方案执行。(二)间接费用的分配和使用间接费用可用于以下开支:1学校间接成本费:指补偿学校和各相关单位科研管理成本以及科研培育基金支出,包括:现有仪器设备、房屋、网络信息等公共资源的占用费、水电气暖消耗等分摊费用以及校科研管理费。具体额度为(项目总经费设备购置费)×4%,从间接费用中提取,其中学校公共资源占用及电气暖消耗等分摊费20%,学院(部)间接成本费20%,校级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