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的,在物业企业履行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义务的前提下,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自行协商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
f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七条其他条款。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所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的各项法定权利;2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3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4提出修改本规约的建议。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6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7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自觉遵守本规约及相关法律法规。2自觉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5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配合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养护;6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义务;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f1根据本规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
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
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
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