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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的性质缺乏具体明确的界定,导致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强制医疗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有学者认为是保安处分,“强制医疗是我国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一种刑法上的保安处分,也是世界各国保安处分适用范围较广的一种保安处分。”也有人认为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有人认为是刑事强制措施。认识的不
f同直接影响着强制医疗的程序设计和制度运作,即究竟是采用司法程序还是行政程序做出强制医疗决定。二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单一我国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是经司法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即只能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这里的精神病人是指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没有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人。对于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以及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正常、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患精神病导致失去受审能力的人,不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制医疗范围。综观国外的立法例,强制医疗的对象不限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还包括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无受审能力的精神病人。《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97条第1款规定“法院可以对下列人员适用医疗性强制措施1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本法典分则规定的行为的2在实施犯罪之后发生精神病,因而不可能对之处刑或执行刑罚的3实施犯罪并患有不排除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失常的。”日本、瑞士、奥地利等国刑法典规定的保安处分强制医疗对象不限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还包括责任能力降低的精神病人德国、蒙古国刑法典强制医疗的对象同时还包括无受审能力和执行刑罚能力的精神病人。对于无受审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我国现有的司法解释,应
f当裁定中止审理,待其精神恢复正常后再继续审理。但这类人若被取保候审而得不到家庭的有效医疗,放人社会同样会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然而他们目前并不属于我国政府强制医疗的对象。三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模糊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很明确,对造成了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以家属或者监护人的看管和医疗为主,以政府强制医疗为辅。只有在“必要的时候”,强制医疗措施才被适用。作为强制医疗适用的前提条件,何时为“必要的时候”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也就存在着不同的解释。结合法条的前后段,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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