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以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诉讼程序比较法为视角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医疗程序特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性治疗的措施,其目的在于消除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危险,维护社会的稳定。据此外国刑事诉讼创建了较为完善的体系。我国移植国外良好的法律制度,并结合了本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立法者在新《刑事诉讼法》专门增设了强制医疗程序,并对其适用范围、决定主体、启动程序、审理程序、救济程序、解除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是,仍有一些法律规定不甚明确的问题,这些问题有赖于不断地探索和实践并且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使其日趋完善,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以利于强制医疗程序的正确实施。而本文简要叙述刑事诉讼中有关强制医疗程序的有关问题。
一、强制医疗的概述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关于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的明确规定,而对其进行理解也主要是通过刑法层面。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刑法》仅仅从原则规定了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处
f理方式,而并未明确确立强制医疗制度及其程序,特别是作为刑事法律实施保障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医疗制度的长期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窘。新《刑事诉讼法》新增6个条文规定了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决定主体、启动程序、审理程序、解除与救济机制。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与其之后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构建了我国强制医疗的制度,明确了强制医疗的概念。(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概念和性质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刑事诉讼强制医疗程序的内涵,其特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性治疗的措施,其目的在于消除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危险,发挥其防卫社会、抚慰弱者和保障人权的功能。因此我国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种对于精神病人的措施,具有保护性、强制性、治疗性的特点。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中与我国强制医疗性质类似的制度系保安处分。由于我国刑法对强制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