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2、由院长组织有关人员查找原因;必要时转送上级医院继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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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院长或职能科室共同决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进行病情解释,确定经治医师为差错、事故或纠纷第一责任人,其他任何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参与处理。
4、职能科室结合情况,决定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5、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在职能部门人员、患者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6、如患者需转院治疗,经治医师应让患者携带病历(在病历上写明患者在该院的诊治经过及用药情况)并协助病人转诊。
7、对患方告知的内容(1)、医院受理患者投诉和申请后,应主动告知患者可以复印病例的内容,允许患方复印客观病历,患方未办理出院的应及时与患方沟通要求其办理出院手续;(2)、医院应主动书面告知患方解决医疗纠纷各种途径:协商解决、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诉讼等程序;(3)、遇到患者死亡,双方对死亡原因存在争议的,院方应主动向患方提出进行尸体解剖以确定死亡原因的建议,如患方不同意尸体解剖,应要求患方在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4)、必要时医院可将与患方进行沟通时的内容以录音、录像的形式保存下来作为证据使用;
8、超出Ⅳ级纠纷的响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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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超出Ⅳ级纠纷情形:停尸在病房、公共场合不按规定将尸体移至太平间,患方聚众上访围攻、围堵、打伤医护(院方工作人员),破坏院方公共财物的。
(2)、如遇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请求当地公安、派出所协调解决。
(3)、报告内容:纠纷产生原因、对患者抢救经过、正在采取的措施、告知患者的内容形式,可能产生的后果、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三、积极探索新机制。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重视医务人员人文素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和条件,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医务人员改善服务和提高效率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尊重患者的良好风气;各医疗机构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委托代理等多种形式,加强医患沟通,化解矛盾。
201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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