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规定保留条件的黏土砖瓦窑厂外禁止生产黏土砖。除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偏僻山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原料缺乏地区外禁止新建黏土砖生产线。禁止以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为名在砂石料、工业固体废物及河道淤泥中大量掺配黏土生产实心或多孔黏土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掺配黏土的比例标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取土、破坏耕地生产黏土砖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第十二条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以及规划区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建设工程外禁止在墙体中使用实心黏土砖。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的时限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f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住房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省、省辖市、县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专项基金应当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辖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及时足额向上级财政部门解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逾期不缴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在办理结算时扣缴入库。第十六条建设工程使用合格新型墙体材料并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和墙体节能效果确定退还预缴的专项基金比例。具体返还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黏土砖生产线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建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