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生产、使用、管理以及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不采用传统窑体和技术烧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筑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工作。第六条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坚持节地、节能、利废和环保的原则。鼓励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钢渣、尾矿、页岩、砂、河道淤泥等为原料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逐步淘汰以黏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第七条本省重点发展推广下列新型墙体材料一粉煤灰、煤矸石、页岩等烧结多孔砖、空心砖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三混凝土多孔砖、小型空心砌块四轻质、复合、保温墙板和整体式墙板五粉煤灰掺加量≥70重量比的烧结砖六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
f第八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适时发布和调整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优化升级。第九条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墙体材料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对可能影响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未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第十条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型墙体材料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推广使用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一条除符合省人民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