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2013年12月16日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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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人口密集区域和重点防护目标列为防护重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第九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已建成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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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逐步修建连接通道。人防工程需要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地下工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不得拒绝。
第十条地铁、隧道等地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