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投票表决决定,同时与本案和院、庭长无应回避的关系存在。
(三)特殊程序的回避情况
二审中的上诉案件,法院的合议庭认为不需开庭审理的,可以进行裁判。实践中,受办案力量和交通条件等限制,许多案件采用书面审理,当事人只能通过裁判文书得知法官之名。如二审中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当事人如何行使申请回避权?笔者认为应当在上诉文书交法院后三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审判员的信息,并告知其有申请其回避的权利。
(四)道德上,可以大力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树立崇尚法制、诚信守法的观念,积极主动地告知法官自己与当事人应回避的关系,主动回避。但是实践中难度相当大,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法院系统内部建立一个惩罚机制,对于在审判结束前故意不主动说明和隐瞒应回避的关系的,审判结束后他人又发现的,对其进行一定的惩罚,比如可以对其进行书面反省书等相关惩罚。
综上所述,回避制度起源早,发展历史长,不同法系的国家在回避的侧重点上虽有所不同,但是都有一定的原因和不足存在。虽然我国的民诉法在2012年进行了新一轮的修改,在回避制度上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的弊端亟需解决,需要从法律、制度、法制思想等方面多管齐下,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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