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度
【摘要】回避制度的缺陷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其缺陷的解决问题不能局限于一种方法,一个部门,更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该从多层面入手。虽然我国的民诉法在2012年进行了新一轮的修改,在回避制度上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的弊端亟需解决。
【关键词】回避的起源;两大法系回避重点;回避制度的缺陷;回避制度的完善
一、回避的起源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其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法正义,而罗马法是开创了法律的先河,对世界各国的法律都产生着重大的影响。罗马法对程序部分的规定是十分复杂的,其中关于回避制度的法条就有四、五条之多,足见立法者对程序公正性的重视,以及对案件当事人双方合法利益的维护。而当今全世界的法律都有回避制度,因为该项制度能有力地保障司法公正。
二、两大法系在回避问题上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回避主要是针对法官而言的,同时还规定了其他人员的回避;而英美法系国家,回避主要是针对陪审团的陪审员,因为英美法系中,采取陪审团审判的案件通常是最严重的案件,因此对陪审团的回避额外的重视。
三、我国回避的内容
(一)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二)适用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审判人员与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特殊亲密关系或仇嫌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回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三)回避的程序
f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申请回避),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自行提出(自行回避)。回避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边路终结前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提出,以口头或失眠的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申请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