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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
1、试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2、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3、试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4、试述大陆架的定义、宽度及其法律地位。5、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6、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7、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8、试述条约的终止的原因。9、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10、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11、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12、论联合国的宗旨。13、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4、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15、论述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方法。16、试论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17、试论联合国维护和平行动18、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19、试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20、试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法律制度21、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意义。22、国际法的原则和五项原则的关系23、简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1、试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2分)(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①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3分)(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行为。(4分)(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③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6分)(4)《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为犯罪,包括:①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②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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