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依法进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总量和位置相对稳定。第34条生态和河湖湿地资源1、管制内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见附表10、11、12、13、14);都市区郊野公园、城镇之间的楔形绿地和隔离绿地(见附表15、16、17);水源保护区(见附表18、19)。2、管制要求长江和河湖湿地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管制要求见第107条,都市区城镇之间的楔形绿地和隔离绿地管制要求见第110条,水源保护区管制要求见第126条。第35条基础设施防护区1、管制内容基础设施防护区包括铁路、公路、航道等交通设施和各种市政工程设施的防护用地。2、管制要求基础设施防护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除适当兼容小型配套设施用地之外,禁止擅自改变用地用途,保障各项基础设施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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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36条历史文化遗产管制内容和要求见第四章。第37条都市区四区划定都市区内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的范围,进行分类控制与建设引导。1、禁建区范围及管制要求禁建区包括河湖水系,湿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核心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潜在地质灾害防护区,行洪通道等以及其他不宜建设区。禁建区内非经特别许可严格禁止集中的城镇建设和与生态保护及修复无关的建设行为。2、限建区范围及管制要求限建区包括湿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地区、一般农田、城镇绿化隔离地区、潜在地质灾害影响区、机场净空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地震活动断裂带、基础设施防护区、重要蓄滞洪区等。限建区内除了依法和经批准的规划可以兼容的建设项目外,原则上禁止集中的城镇建设。3、适建区范围及管制要求适建区指尚未开发建设且适宜进行集中建设的地区,主要包括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适建区应在城乡规划指导下集约有序建设。4、已建区范围及管制要求已建区指规划基准年之前已经进行建设开发的各类用地。已建区应在规划指导下加强用地功能的优化调整和土地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水平。
第五节
第38条产业发展目标
产业发展与布局引导
加快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汽车、钢铁等支柱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风电与光伏装备、电力自动化与智能电网、通信、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材料、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优先发展软件和服务业外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