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化,构筑南京城乡融合、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第29条发展策略1、实施集中集约发展战略,增强城镇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以龙潭、永阳、淳溪、禄口等新城为主要空间,依托综合交通枢纽和城乡交通网,通过农地重整、村镇重建、要素重组,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和规划社区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提升郊县综合发展水平。2、突出城乡空间特色,塑造高品质的都市乡村风貌。城镇组团之间的农村地区,重点发展生态保育、有机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功能。加强农村环境整治,保护和强化农村地方风貌,建成一批传承乡村文明、生态环境优美的特色村庄。3、加快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加强新市镇和规划保留村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统筹建设城乡教育、基本医疗等公共设施和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农村地区享受与城市基本均等的公共服务。第30条村庄发展引导1、适度推进村庄整合和分散居民点的撤并,引导农民向邻近的副城、新城、新市镇、被撤并镇的原镇区或规划保留的规模较大的村或规划新建的农村社区集中。中心城区范围内,除规划保留村庄外,原则上不得审批新的零星宅基地。2、引导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向规划保留村庄倾斜,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服务体系,提高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综合服务水平。3、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城市化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建设,防止出现新的“城中村”。4、村庄原则上不发展第二产业,引导具有特色风貌和特色功能的村庄,积极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等产业。第31条村庄建设规模与标准1、村庄新增建设用地建设标准控制在人均130平方米以内。2、村庄建设应遵循集中紧凑、因地制宜的原则。丘陵、圩区的村庄,要保护和突出各自的地形地貌特征;有历史文化的古村要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特色。3、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的建设按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规模进行配置。(见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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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节
第32条管制内容与原则
资源保护与空间管制
强化对土地资源、水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控制,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第33条基本农田保护区1、管制范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由市国土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划定。2、管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法定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