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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须及时组织人员,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标准或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当场制作验收记录。
4合同履行完毕后,由承办人(经办人)填写“合同履行情况反馈表”,于7日内报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告承办人(经办人),承办人(经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
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承办人(经办人)亦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予以答复。
异议文件须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并备案。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四条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第三十五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有效。第三十七条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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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纠纷。第三十九条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经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机
构和人员,并报法律事务部备案,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2有关的票据、票证;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4证人证言;5其他有关材料。第四十条合同发生纠纷后,承办人(经办人)须及时将纠纷及处理
情况报法律事务部备案。第四十一条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时,承办人(经办人)应与法律事
务部协商确定代理人、诉讼方案等,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第四十二条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判决书应与合同一并由法律
事务部归档,副本或复印本可交承办人(经办人)、有关机构或人员使用。第四十三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
人(经办人)应及时与法律事务部协商并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法律事务部和各业务机构应在各自管理权限内对合同签订、审批及履行情况等资料建立档案并对文本妥善保管。
合同档案内容包括:1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文本存置记录;2承办人(经办人)登记;3合同附件、合同签字卡及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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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履行情况记载;5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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