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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字卡连同合同草案退还合同承办人(经办人),由合同承办人(经办人)报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审核签署。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根据法律事务部的合同签字卡,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予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采用合同专用章制度。签订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禁止以行政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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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使用(包括登记、发放、回收、备案)。
第二十六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销售合同除外)应当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处(部)审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签订的合同或合同承办人(经办人)外出签订的合同,必须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将合同文本送法律事务部备案。
合同管理员对有关部门要求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时,合同管理员应当审查该合同是否按公司规定履行了合同审查程序;未履行合同审查程序的合同及空白合同,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
根据工作需要,各部门确需外出携带加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的,报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法律事务部负责对空白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因业务需要,必须要以有关职能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第三十一条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款项时,应当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文本上应盖有公司合同专有章和法律事务部审查章。凡没有加盖此章和未经法律事务部审查的合同,财务部不得付款。按照合同规定货到付款的,办理货款时,各部门必须出示有关票据和完备的验收手续,否则,财务部拒绝办理结算。第三十二条法律事务部对公司的合同履行有监督检查职责,法律事务部应定期对合同履行中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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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部门必须认真按合同规定履行,要求做到:
1对预付款、定金、质保金及货款的结算,要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办理。
2对供方提供的产品性能及质量保证书等资料,要及时收取,催缴。对作为验收标准的样品,要封存并有专人保管。
3供应合同货物到公司后或项目竣工后,经办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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