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词语的,不再具有显著性了,尚不清楚该注册商标能否予以撤销。这是这次修法中存在的一个漏洞。3、优化注册商标申请、审查程序制度。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允许跨类申请和电子申请。根据现行《商标法》第20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要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即所谓的“按类申请”。为了方便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修改了这个规定,允许商标注册申请人“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即所谓的“跨类申请”;同时,为了使申请人利用网络便捷地提交电子申请,《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允许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第二,恢复审查意见书制度。1993年7月15日发布施行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6条曾经规定过类似的制度: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认为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恢复了这个制度: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但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但是,商标局的审查意见是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意见,还是也包括实质性的审查意见,目前尚不清楚;这个制度是否能达到真正良好的效果,是否会因为增加了这个程序反而延长了审查时间,都有待于实践检验。第三,明确注册商标申请、复审的审查时限,提高商标注册的效率。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审查时限未作规定,仅要求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许多企业抱怨目前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时间过长,企业的商标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无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利益。为此,参考实践中商标案件的平均审查时限,《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其中,商标局初步审查的时限为九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十二个月(经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九个月(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的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十二个月(经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如果复审中所涉及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