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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
第一篇民法总论
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概念其内涵主要表现再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
3、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下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记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
6、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违法计划性、不圆满性。
7、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几根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9、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4、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15、正当防卫是指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认识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16、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
17、自主行为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事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18、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又称为公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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