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问题。全国人大下设的七个专门委员会由于各自担负的任务比较繁重也没有多少时间和精力用于违宪审查和监督。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宪法规定应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如果发现违宪现象可以进行纠正而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中却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这种法律制度上的不协调对于建立一个完善的宪法监督体制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应当尽快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宪法监督权。
第三关于宪法监督的内容。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至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违宪由谁来撤消宪法没有规定只好由全国人大自我监督。然而理论与实践都证明自我监督实行起来是很困难的。此外以上规定只是涉及了宪法监督的一项内容合宪性审查。事实上宪法监督制度还包括对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违宪行为加以审查和处理而我国宪法恰恰在这方面缺乏可操作的规定。
第四宪法监督的程序是宪法监督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如果仅有宪法监督的实体规范而没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与之配套宪法监督的实际内容也就成为无法实现的一纸空文。违宪案件发生后由谁向宪法监督机构提出控告或申诉宪法监督机构如何受理、立案、审查、怎样调查取证、如何裁决处理、有无管辖之分、时效如何限定、违宪审查结果又怎样执行等等。这些程序性规范在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上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使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可行性又受到影响。
二国家机关在保障宪法实施中作用不足
宪法的许多规定主要是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去执行的因此进一步贯彻执行宪法保障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就是要使一切国家机关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职权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并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但是我国国家机关在宪法实施保障中工作存在很多的不足影响我国宪法的实施。各级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未严格按照宪法规定行使国家权
f力未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严格司法等这就导致了在保障宪法的实施过程中国家机关的职责被弱化边缘化甚至于有个别国家机关干扰了宪法的正常实施。
三全民族的宪政意识和宪法观念不强
在相当一部分群众甚至一些领导干部中宪政意识和宪法观念十分淡薄宪法权威没有真正树立起来一些不符合宪法或违宪事件时有发生如在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违反宪法的有关规定少数地方机关不按宪法规定任免国家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