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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签名确认。
第八章特殊情况下分红权激励制度的管理方法
第三十一条激励对象丧失激励基金分配资格的情形任职期限内,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薪酬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取消其根据本细则第七章已获分配的全部激励基金,由其将已获分配的激励基金全数返还给公司,并取消其剩余可分配激励基金的分配资格:1、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劳动合同期未满,未获公司同意,擅自离职或辞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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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违法劳动法等法规规定,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辞退、解雇的;4、严重违反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6、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激励对象不再参加当年度的激励基金分配,已分配尚未发放的激励基金仍按本细则规定的发放期限发放:
1、劳动合同期未满,激励对象申请离职,公司同意时;2、劳动合同期未满,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而解聘时;3、劳动合同期满,若公司提出不再签约时;4、激励对象退休时;5、激励对象因工作需要调离公司时。第三十三条激励对象在任期内丧失劳动能力、行为能力或死亡时,薪酬管理委员会在《分红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上作相应记录,激励对象可分配的激励基金可立即兑现,激励对象的代理人、监护人或其继承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本细则。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六条经董事会批准的《实施细则》在以后年度可以遵照执行,除非《实施细则》的条款发生变动或薪酬管理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岗位名单、业绩目标等进行了调整。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的条款及条件如有任何重大变更、完善、终止和取消,均应经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同意。第三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可以决议方式终止《实施细则》:
(一)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终止的情况;
(二)因经营亏损导致停产、破产或解散等重大经营困境;
(三)股东会通过决议停止实施分红权激励制度。第三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平、合理、有效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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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则解决。
第十章附件
1、附件1:《2010年度分红权激励计划》2、附件2:《分红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3、附件3:《分红权激励基金分配方案》4、附件4:《分红权激励计划协议书》5、附近5:《分红权激励绩效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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