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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企业社会责任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问题。因此,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确实还存在许多值得我们反思与检讨的问题。就目前我国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而言,大部分学者仍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一种法律义务,认为单纯诉诸企业的道德良知、企业社会责任将沦为一种缺乏足够支撑力的说教。在本文看来,从更大意义上来讲,企业社会责任应是一种提倡性的义务,本质上属于道德范畴,而不具备法律强制性。理由在于:
f首先,虽然很多国家把企业社会责任写进了公司法,但大多只是原则性的规范,甚至仅是指导性意见。其原因在于概念的模糊性所带来的实践的不可执行性。尽管我们可以在理论上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并把涉及公益的法律规范纳入到企业社会责任的框架之内,但真正地为企业社会责任提出立法的建议却较为困难9334。其次,“社会公众只是呼吁企业履行他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强迫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国家可以把对企业的道德要求写入公司法,但并不能强行严格要求企业;而是否履行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企业自主依照社会道德行事,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只具有道德强制性,在违背道德规则的情形下企业可能会遭受到诸如舆论谴责、拒绝购买其产品等形式的惩罚10。再次,当企业的某种社会责任被法律确认后,“它就137会从‘社会责任’的范畴消失,而转化成一种法律义务。此时,如果企业拒绝承担这种义务,就不再需借助舆论压力或其他社会力量,而可以直接对其采取法律上的强制措施”9158~159。例如,在被确定为法律义务之前,企业应关心环境,关心职工利益和消费者权益,都只是道德规范。所以,诸如我国的企业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劳动合同法等涉及的“企业社会责任”,都已从社会道德层面上升为国家干预层面,成为国家干预与企业自治的问题。虽然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立法并未对履行何种社会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这也表明,企业社会责任在目前立法中只具有宣示性的意义,实无必要把它纳入法律义务的范畴进行解读。因此,对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我们需要做的是,在致力于企业外部利益关系调节的必要性与道德责任的应然性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道德行为规范。在确认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自治限度的一种表现形式后,我
国企业实践中的努力方向应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道德观念,为企业自治创建道德准则,引导企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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