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监督管理
f第四十七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完善全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建立、维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督导、协调各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措施,督导、协调本地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督促集团控股企业进行备案登记、业务报告和资金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实施行政处罚。地市级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发卡企业备案登记,督促发卡企业进行业务管理,开展日常检查,并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第四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发卡企业和集团控股企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集团控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
第五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第五十一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组织应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宣传引
导,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二条非重点发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行登记,或未按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变更和注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f第五十三条重点发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进行备案,或未按第十五条规定变更、注销的,由所在地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集团控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进行备案,或未按第十五条规定变更、注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发卡企业或集团控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移交人民银行按照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发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卡、提供服务和进行业务管理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集团控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